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6 点击数:


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研修,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管理,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国类别

第一条 研究生出国的类别包括:校际交流项目;自费出国留学;国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志愿者实习;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其它类别公派出国;其它类别因私出国。

1、 校际交流项目包括:

1) 学校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校际合作项目;

2) 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

3) 其它国家行政管理等部门资助项目。

2、自费出国留学:是指在读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而被录取并自行承担出国费用。

3、汉语教师志愿者实习:是指学校中国语言文学学院的在读研究生经推荐、通过国家汉办的考核并获得汉语教师志愿者资格,赴国外孔子学院等教育机构教授汉语的实习;其它培养单位的在读研究生可在毕业年级申请,毕业离校后派出。

4、国际组织实习项目:是指在读研究生经培养单位及学校推荐、通过国际组织选拔考试并获得到国际组织实习资格的项目。

5、其它类别公派出国项目: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基地项目以及部、市、校各级其它项目正式批准并资助的出国留学项目。

6、其它类别因私出国:旅游、探亲、休假等。

第二章 出国审批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原则上应在基本完成课程学习之后进行,且时限不超过一年,有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研究生须提前4周在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异动一栏中填写并打印《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章后,持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附我校财务处出具的出国期间缴纳学费等收据,报研究生院审批,经主管研究生学籍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准出国。

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手续的、申请出国未被批准而擅自出国的,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处理。

研究生应在项目结束后(起止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一周内返校并到培养单位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若期满未归,逾期2周者,作退学处理;若在项目结束后1周内归国,但未在此期间返校、报到,按旷课论处,依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定向研究生出国修读,须首先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附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负责人签字盖章),之后按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三章 出国期间学业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学业管理(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答辩)按以下方式进行:

1、课程学习

研究生出国研修前,应仔细研读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个人所学专业及科研需要,妥善安排在国外期间的学习和科研。

拟在国外院校修读课程且返校兑换学分的,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中相应条款办理。

2、中期考核

出国前已完成中期考核的,返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出国研修前未完成中期考核的,须由培养单位根据该生培养计划,安排其出国期间或返校之后完成中期考核。

3、开题报告

出国前已完成开题报告的,返校后不需再次开题;

出国前已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开题报告;

出国前未完成开题报告手续的,须由培养单位根据该生培养计划,安排其出国期间或返校之后完成开题报告。

4、答辩

出国修读的硕士研究生,如能在基准学制(培养方案中规定)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按期毕业;如不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答辩,延期答辩不得超过1年。

出国修读的博士研究生,国内学习时间、出国修读时间、延期答辩时间均包括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即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2周以内短期出国的(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实习),须在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审批表留存在培养单位教务秘书处,存期半年,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或科研单位修读,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休假,须在寒假、暑假期间进行,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的国家助学金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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